关于实施昌江县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政策的通知 (转载)
昌江黎族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实施昌江县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广大新能源汽车消费者: 为加快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和鼓励全县新能源汽车
消费,我县将对在本县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财政资金综合 奖励,现将政策实施相关内容及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方向
昌江县新能源汽车促消费综合奖励资金重点围绕新能源汽车 使用环节进行综合奖励,切实降低新能源汽车使用成本,营造全 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良好氛围。
二、资金奖励对象
资金奖励对象为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 汽车新车,且在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的机动车所 有人(个人和非个人用户,下同)。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 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车辆 必须为初次登记车辆,并注册登记取得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
购买及初次登记日期均须在文件印发实施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使用县财政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享受县级 奖金奖励政策。
三、资金奖励标准
新能源汽车奖励车辆数量不受限制,奖励资金总额按文件印 发实施之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我县的新能源汽车实际推
广量计算。奖励标准为在省级奖励每辆新能源汽车 1 万元的基础
上,县财政给予新能源汽车奖励 5000 元。
四、资金申报
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自行 申报,申报时间截至 2021 年 1 月 15 日(含),未在规定时间申 报的消费者,不再给予奖励。具体申报方式按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实施海南省新能源汽车促销费临时性政策的 通知》(琼工信装科〔2020〕97 号)(详见附件)的文件要求进 行申报。
五、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资金清算采取年终清算的方式。根据年终省相关部门的审核 结果,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车辆名单,并通过昌江县人民政府网 向社会公示符合申报条件的车辆名单,公示期结束后按相关流程 将综合奖励资金拨付至消费者。
六、工作要求
(一)各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要把产品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 奖励区别开来,严禁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扣除政府财政奖励后开 具销售发票。
(二)申请新能源汽车促消费综合奖励资金的机动车所有人, 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励资 金的,将追缴奖励资金、取消奖励资格。
昌江县新能源汽车促消费临时性政策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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