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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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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简称同正文):

●本次结项的募投项目名称:重组人胰岛素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青蒿琥酯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以及体外诊断产品生产基地项目。

●节余资金及用途: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各专项账户节余资金合计人民币669.98万元(包括募集资金节余人民币331.70万元、利息收入余额人民币294.48万元以及产业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桂林南药的增资款人民币43.80万元);本公司拟将上述专项账户节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以资金转出相关专项账户当日余额为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本次以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免于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等相关程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334号)核准,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复星医药”)于中国境内非公开发行A股(以下简称“2010年非公开发行”或“本次非公开发行”)。截至2010年5月4日,本公司已完成非公开发行3,182万股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0.6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5,549.20万元,扣除发生的券商承销佣金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净筹得募集资金人民币63,539.20万元。截至2010年4月19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存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制订有《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发展”)、江苏万邦生化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万邦”)、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林南药”)、上海复星长征医学科学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复星诊断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长征”)分别于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江湾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云龙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桂林分行象山支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闸北支行(以下合称“2010年专户银行”)开立了专项账户,并将募集资金存入了该等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2010年5月10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复星长征与2010年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15年4月,本公司拟实施非公开发行A股方案。2015年7月,本公司分别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银证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签订了《保荐协议》,聘请瑞银证券、德邦证券担任非公开发行A股的联合保荐机构,并由瑞银证券及德邦证券承接本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工作。2015年9月7日,本公司以及产业发展、江苏万邦、桂林南药与2010年专户银行以及瑞银证券、德邦证券签署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10年非公开发行项目募集资金剩余部分)》。

2020年11月,本公司拟实施非公开发行A股方案。为此,2021年2月本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签订了《保荐协议》,聘请中金公司担任非公开发行A股工作的保荐机构,并由中金公司承接2010年非公开发行A股的持续督导工作。2021年3月25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业发展、桂林南药与2010年专户银行以及中金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投项目结项及专项账户节余情况

根据本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方案,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募投项目(即重组人胰岛素产业化(原料+制剂)项目、青蒿琥酯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以及体外诊断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分别由控股子公司江苏万邦、桂林南药、复星长征为主体进行实施。截至2021年12月31日,该等募投项目均已实施完毕,各募投项目累计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注1:累计投入金额包括专项账户利息收入人民币1,066.79万元和产业发展以自有资金投入的增资款人民币5.00万元,该专项账户余额已使用完毕并已销户。

注2:累计投入金额包括专项账户利息收入人民币4.17万元,该专项账户余额已使用完毕并已销户。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各专项账户的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注1:2015年,原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江湾支行因对公业务迁址更名为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大连路支行。

注2:据本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方案,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业发展不直接对募投项目进行投入,其开立的专项账户仅用于支付发行费用及对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增资或提供委贷,不作其他用途,该等专项账户余额均为利息收入。

注3:江苏万邦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专项账户已销户。

注4:含专户利息收入余额人民币252.16万元和产业发展以自有资金投入的增资款人民币43.80万元)

注5:复星长征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专项账户已销户。

四、节余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鉴于本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所涉募投项目均已实施完毕,且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避免募集资金闲置,降低财务费用,本公司拟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各专项账户节余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相关专项账户。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述专项账户节余资金合计人民币669.98万元(包括募集资金节余人民币331.70万元、利息收入余额人民币294.48万元以及产业公司以自有资金投入桂林南药的增资款人民币43.80万元),实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以资金转出相关专项账户当日余额为准。

本公司使用201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之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未与募投项目实施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本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以及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规定,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已全部完成,且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的5%,因此,本次以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免于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等相关程序。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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