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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审核问询函回复和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更新财务数据的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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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6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按照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审核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根据要求对问询函进行回复及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修订稿)》等文件。

公司根据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对本次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及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中涉及的财务数据内容进行更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本公告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豁免披露版)》《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修订稿)》等文件。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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