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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频道:养狗注意事项 日期: 浏览:1230

证券代码:688359 证券简称:三孚新科 公告编号:2022-022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日以电子通讯等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2年5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邓正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监事会同意《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向丁先峰先生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公司在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拟授予公司PCB事业部总经理丁先峰先生30.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于2021年11月24日向丁先峰先生授予12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36%,两期累计占比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监事会同意《关于拟向丁先峰先生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监事会同意《关于核实〈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5月7日

证券代码:688359 证券简称:三孚新科 公告编号:2022-025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2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 因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仍在持续,鉴于疫情防控需要,公司建议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尽量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确需参加现场会的,请务必保持个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于参会时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会议当日,公司将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前来参会者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健康码、行程码显示绿色、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且体温正常者方可参会。若会议召开当日相关政府部门等有权机构出台新的防疫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参会者配合执行。不符合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的股东将无法进入本次会议现场,但仍可通过网络投票或委托投票进行表决。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2年5月23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11号科学信息大厦东梯12楼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23日

至2022年5月2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由独立董事雷巧萍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4)。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将在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2、3、4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2年5月20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00

(二)登记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11号科学信息大厦东梯12楼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1。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4)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电子邮件到达日应不迟于2022年5月20日17:00,信函、电子邮件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四)注意事项:

(1)凡是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数量之前办理完毕参会登记手续的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之后到达会场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列席会议但不能参与现场投票表决。股东或其代理人因未按要求携带有效证件或未能及时办理参会登记手续而不能参加会议或者不能进行投票表决的,一切后果由股东或其代理人承担。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和保护投资者健康,公司鼓励广大投资者优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请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准备好健康码等健康证明,自备口罩,并配合会议现场测量体温,以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六、 其他事项

(一)因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仍在持续,鉴于疫情防控需要,公司建议各位股东、股东代理人尽量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确需参加现场会的,请务必保持个人体温正常、无呼吸道不适等症状,于参会时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做好个人防护。会议当日,公司将按疫情防控要求对前来参会者进行体温测量和登记,健康码、行程码显示绿色、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且体温正常者方可参会。若会议召开当日相关政府部门等有权机构出台新的防疫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参会者配合执行。不符合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的股东将无法进入本次会议现场,但仍可通过网络投票或委托投票进行表决。

(二)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三)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四)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苏瑛琦

电话:020-32077125

传真:020-32058269-842

邮箱:sfxk@gzsanfu.com.cn

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11号科学信息大厦东梯12楼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2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359 证券简称:三孚新科 公告编号:2022-021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日以电子通讯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于2022年5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上官文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董事会同意《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同意《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向丁先峰先生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在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拟授予公司PCB事业部总经理丁先峰先生30.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于2021年11月24日向丁先峰先生授予12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36%,两期累计占比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股票期权授予前,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权益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资格、行权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登记事宜。

(9)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相关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激励计划等。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1)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请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议需提交至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7日

证券代码:688359 证券简称:三孚新科 公告编号:2022-023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 股份来源:定向发行

●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孚新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8,000,000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2,180,000股的8.68%,不设置预留权益。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8,000,000份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92,180,000股的8.68%,不设置预留权益。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2021年,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尚有366.00万股仍在有效期内。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公司PCB事业部总经理丁先峰先生30.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于2021年11月24日向丁先峰先生授予12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36%,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丁先峰先生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股票期权数量累计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丁先峰先生系行业领军人才,曾任职于日本上村旭光有限公司、乐思化学(深圳)有限公司等跨国公司,具有丰富的PCB电子化学品技术应用及营销管理经验,为公司PCB电子化学品业务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自丁先峰先生担任PCB事业部总经理以来,PCB电子化学品业务取得了快速增长,销售收入由2017年的4,607.45万元增加至2021年的20,567.72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45.36%;2021年,公司PCB电子化学品业务的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54.75%,已经成为公司目前销售规模最大、最核心的业务板块。

随着下游PCB客户进口替代需求的增长,国产PCB电子化学品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公司将抓住这个宝贵的发展机遇,加大投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留住优秀人才,为公司PCB电子化学品的大力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丁先峰先生授予的股票期权需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

除公司PCB事业部总经理丁先峰先生外的其他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符合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15人,占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301人的4.98%,包括:

1、核心技术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三孚新科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核心技术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五)相关说明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公司PCB事业部总经理丁先峰先生30.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3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于2021年11月24日向丁先峰先生授予125.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36%,两期累计占比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00%。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丁先峰先生授予的股票期权需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为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在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后不额外设置禁售期,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32.00元/份,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32.00元/股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A股股票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1、定价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为每股28.27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为每股31.51元。

2、定价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行权价格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人才保障。

为有效促进公司事业部的市场拓展工作,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稳健发展,本次激励计划主要面向与公司整体业绩直接相关的研发人才和核心销售骨干。公司通过实施人才工程,有重点地培养和激励公司的研发人才和核心销售骨干,将员工的短期利益、长期利益与公司发展进行绑定,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凝聚和稳定优秀的研发人才和核心销售骨干,鼓励员工与公司共同进步,为公司的持续创新和发展壮大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在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上市的大背景下,公司的研发和核心销售管理人才已成为竞争对手不惜成本引进的对象。此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有效提高研发和核心销售管理人才的向心力,保持并加强重要人才的稳定性。

同时,近期二级市场波动较大,为保证激励的有效性,推动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综合考虑激励力度、公司业绩状况、股份支付费用、员工出资成本等多种因素,最终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激励工具。就股票期权的定价方面,在制定严格的业绩考核指标基础上,确保激励的效果及有效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对激励对象考虑一定的折扣,行权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式。

基于以上目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为了有助于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决定将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确定为不低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为每份32.00元。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专业意见。具体如下: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3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及对应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且未扣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归母净利润。

公司业绩考核实际达成率(X)=当年实际达成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当年目标考核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100%,根据公司业绩考核实际达成率(X)来确定当年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个人层面行权比例(P):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个人层面行权比例(P)。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一家表面工程专用化学品提供商,主要从事表面工程技术的研究及新型环保表面工程专用化学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致力于自主创新,依托对印制电路板、手机通讯、通讯设备、五金卫浴、汽车零部件等领域表面工程技术的研究,把握客户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推出无氰、无铬、无铅、无镉、无磷、无氨氮、低COD等一系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新型环保表面工程专用化学品,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印刷电路板、通讯基站设备、手机零部件、五金卫浴产品及汽车零部件等工业产品的表面处理。经过多年的积累和沉淀,公司已发展成为国内表面工程行业影响力较强的表面工程专用化学品提供商之一。

为实现公司战略及保持现有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的考核指标为公司营业收入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且未扣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归母净利润。营业收入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是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衡量公司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净利润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公司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设定了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行权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行权价格定价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

(二)股票期权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授予情况制作股票期权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完成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并公告、登记。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行权的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或由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公司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事宜。

5、激励对象行权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股票期权注销的程序

公司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票期权注销方案,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注销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注销该等股票期权,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股票期权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股票期权的注销事宜。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行权和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九、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激励对象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

公司进行派息时,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激励对象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草案公告日用该模型对拟授予的8,000,000份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授予时正式测算),总价值为1,965.53万元。

1、标的股价:31.45元/股(假设以公司2022年5月6日股票收盘价授予)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16.5352%、16.9823%(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两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95%(采用申万化工指数行业近一年的股息率)

(二)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2022年5月授予,则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说明: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一定程度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经董事会批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注销其相应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事宜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下转B12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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