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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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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增持计划情况: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5月7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华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统集团”)拟自2021年5月10日起未来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的上述公告。

2021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华统集团《关于拟延期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华统集团拟将本次股份增持计划的履行期限延长6个月(即延长期限自2021年11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止)。以上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的《关于控股股东延期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

增持计划完成情况:截至2022年5月5日,华统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04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4%,增持股份的金额合计为5,038.20万元。本次增持后,华统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87,046,4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9.47%。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华统集团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计划增持主体为华统集团。

2、截至本公告日,华统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7,046,4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47%。另外,华统集团通过义乌市华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5,536,31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7%,合计持有公司192,582,716股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40.64%。

3、华统集团在上述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前12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

4、华统集团在上述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主体:华统集团有限公司。

2、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长期发展的信心及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认可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

3、增持金额:本次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本次拟增持股份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实施增持计划。

5、增持方式: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6、延期后增持期间:自2021年11月10 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

7、资金来源:增持资金由增持人自筹取得。

8、增持股份买卖限制情况:华统集团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增持计划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增持的公司股份,同时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行为。

9、本次增持不基于华统集团控股股东的特定身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截至2022年5月5日,华统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04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4%,增持股份的金额合计为5,038.20万元,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四、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公司股份前,华统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4,000,6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11%。另外,华统集团通过义乌市华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5,228,73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7%,合计持有公司189,229,343股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42.27%(注:小数点末尾数差异由于计算过程四舍五入引起)。

本次增持公司股份后,华统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87,046,4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9.47%。另外,华统集团通过义乌市华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5,536,31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7%,合计持有公司192,582,716股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40.64%。由于华统股份目前处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公司股份总数因转股增加,尽管华统集团因本次增持完成导致持股数量增加,但持股比例因此被动下降。

五、其他事项说明

1、华统集团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2、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律师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的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监管指引第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尚待就本次增持结果进行公告外,公司已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监管指引第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本次增持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华统集团签署的《关于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华统肉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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