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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问询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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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年5月5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北证监局的《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有关事项的问询函》(冀证监函[2022]25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现将问询函的内容公告如下:

2022年4月29日,你公司在2021年年报“重要提示”中披露“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程静未签署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书面确认意见,不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21]182号)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现要求你公司就以下情况进行说明:

一、请说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程静未签署2021年年报财务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的原因,其是否对2021年年报财务报告有异议,是否于年报披露前向公司递交意见并陈述理由,如程静已递交说明,请说明未披露的原因。

二、在会计工作负责人未对公司2021年年报财务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的情况下,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对2021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请说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在年报审议前是否知晓财务负责人未签署确认意见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年报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请你公司对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全面自查,详细说明自查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等。

相关说明资料请于5月13日前报送我局。书面说明及援引的证据资料应逐页加盖公司印章,单份证据资料较厚的,可加盖骑缝章。

公司将披露该问询工作的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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