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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直击】男子服务区下车横穿高速公路被撞身亡 法院判决搭乘驾驶员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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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朱某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时,不顾驾车人唐某劝阻,执意下车横穿公路步行回家,并在横过道路过程中不幸被飞驰而来的汽车碰撞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亲属以生命权纠纷将驾驶员唐某告上了法庭。近日,定远法院审结此案,认为唐某作为对车辆运行具有绝对控制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应当预见危险的情况下,却在高速公路停车擅自让朱某下车,这一行为存在过错,依法判决唐某对朱某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朱某和唐某均为安徽省定远县人,俩人在同合肥市包河区某一工地干活。2021年2月5日晚5时许,工地下班后,朱某找到唐某,表示想搭唐某的车一起回家,唐某同意。

“我家就在前面,穿过公路翻下去就到了,你就在路边停车让我走回去吧!”晚上7时许,唐某驾车经过吴圩服务区时,朱某提出要在高速上下车。唐某遂停车,并在朱某下车后驾车离开。不幸的是,朱某在横穿高速公路时被郭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并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行人朱某进入高速公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有关“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之规定,是造成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郭某驾驶车辆未注意观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关“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朱某负本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后朱某亲属将郭某及郭某驾驶的小型汽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历经二审,最终核定朱某亲属各项损失合计931968.5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朱某亲属1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支付,余 751968.5 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40%赔偿责任,即300787.4 元(751968.5 元×40%),保险公司最终负担损失金额为480787.4元。

2021年11月,朱某亲属再次以唐某侵权为由,将其诉至定远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被告唐某虽出于好意开车将朱某带回家,且辩称是朱某自己要求下车,但结合当时天色已晚,天气寒冷,光线阴暗,可见度降低,从朱某下车的地点看,高速公路车流量大,车速快,危险程度高,唐某作为驾驶员对是否停车具有绝对控制权,其对当时的路况具有充分了解,应当预见到朱某下车后的危险性,并拒绝朱某要求下车的请求,但唐某却以“因为是熟人,没好意思拒绝”为由,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高速公路停车擅自放任朱某下车,使得朱某在本案中横过道路成为可能,此行为存在过错,故唐某应当对朱某因车祸身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唐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案件直击】男子服务区下车横穿高速公路被撞身亡 法院判决搭乘驾驶员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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