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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健康违规收监管函 在收盘前半小时内进行回购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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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页-台海网]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69号)。2022年5月5日,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卫宁健康”,300253.SZ)披露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显示,公司4月25日回购操作期间,在收盘前半小时内委托成交77.71万股,成交金额601.26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卫宁健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请卫宁健康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卫宁健康官网显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卫宁健康,股票代码:300253)始于1994年,业务覆盖智慧医院,智慧区域卫生,互联网+医疗健康等,致力于成为“数字健康领域值得信赖的服务提供者”。集团总部位于上海,遍布全国10个研发基地与20个分支机构,服务6000余家医疗卫生机构用户,其中三级医院用户400余家。

2022年5月5日,卫宁健康发布关于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截至2022年4月29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173.96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5%,最高成交价为9.74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7.22元/股,成交总金额为9994.65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不得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跌幅限制的价格。

其中,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回购操作期间,在收盘前半小时内委托成交77.71万股,成交金额601.26万元(不含交易费用),该操作为回购工作人员在疫情封控期间受干扰及经验不足所致,并非主观故意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九条(二)的规定,也不存在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后续回购进程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则规定。其他不得进行股份回购委托的交易时间内未发生回购股份的委托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69号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5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显示,公司4月25日回购操作期间,在收盘前半小时内委托成交777100 股,成交金额6012599元(不含交易费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回购股份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5月9日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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